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盗窃财物又获刑罚

作者 :艾相宰、陶梦诗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03 11: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盗窃他人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景洪市庄洪路白象巷纳龙掌居民小组张某某家中卧室内,其发现张某某已经入睡,并使用鸡毛掸挑其身边的帆布腰包,被张某某发现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腰包丢弃后逃跑,随后在景洪市农贸市场被群众抓获。经查实,被害人张某某的腰包内有现金2496.6元、一个银手镯、一块东陵石、一串翡翠挂件、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经鉴定,银手镯价值310元、东陵石价值1000元、翡翠挂件价值2000元、金戒指价值5500元、金项链价值4000元。因涉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3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重新犯罪,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