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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逃逸 积极救治获缓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4-23 17: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131515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勐大线由勐养向景洪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勐大线与思小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醉驾,逃逸的行为,并且积极报警,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