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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钱财 被告人获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4-23 17: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岩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卢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和小(在逃)、小某某(在逃)驾驶车辆在景洪市允大公路八分场附近,将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装有生猪的货车拦停,因索要钱财未果,将被害人孔某某连人带车带至路边的空地旁,用电话打电话向货主庞某某索要钱财,后庞某某35000元现金汇入被告人彭某某使用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内,才将被害人孔某某放行。

2016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岩、卢和小(在逃)驾驶车辆在景洪市允大公路八分场附近,将被害人岩驾驶的装有生猪的货车拦停,因索要钱财未果,将被害人岩连人带车带至路边的空地旁,用电话打电话向货主索要钱财,后货主将99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唐某某使用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内,才将被害人岩放行。

2016年7月9日凌晨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嘎洒镇镇曼勉村收费站时,将正在对颜车辆打砸的被告人岩抓获;同日22时许,在景洪市嘎洒镇卫生院内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景洪市告庄西双景亿成阳光酒店抓获被告人卢

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岩、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拦堵非正常营运货物的车辆,以要挟的方法,向货主索要钱财,其中,被告人某某、彭某某参与作案二起,犯罪金额为449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岩、卢参与作案一起,犯罪金额为9900元,数额较大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四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相应的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岩、卢在庭审中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