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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持枪属违法 咎由自取获缓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4-02 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的枪支,依法由查封机关、扣押机关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16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居住的景洪市团山老寨自建房的厨房内查获疑似火药枪三支。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持有的编号为2017-HJ-0191-01、2017-HJ-0191-02的两支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编号为2017-HJ-0191-01的疑似枪支在送检条件下不具有杀伤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谭某某2017年10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12月14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持有两支具有杀伤力的管控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