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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摩托车抢夺钱财 被法院判徒刑罚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3-07 16:0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他人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岩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行至景洪市勐龙镇龙泉公募旁时,见被害人杨某一人驾驶电瓶车在路上行驶,趁其不备从身后将白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黑色OPPOR9S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并造成被害人杨某摔倒受伤。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OPPOR9S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565元。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趁他人不备夺取财物3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