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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偷越国(边)境 四被告人获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2-07 10: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偷越国(边)境 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李某、段某伟、李某金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

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驾驶越野车,载被告人李某、段某伟、李某金从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村委会国防寨边境便道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南板县查看种植香蕉行情。次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驾驶越野车,再次载被告人李某、段某伟、李某金从缅甸边境通过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村委会国防寨边境便道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当日18时许,四被告人在经过国防寨边境便道时被边防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段某伟、李某金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范某、李某、段某伟、李某金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