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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蜂蜜把命搭 同行同伴均担责

作者 :艾相宰、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1-10 09: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受害人采蜂蜜时不慎从树上掉被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607元;被告岩排赔偿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5214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5214元;被告岩应补偿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607元。驳回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岩应与被告岩陆均系景洪市勐养镇曼景坎村委会村村民,被告岩排与受害人系景洪市勐养镇曼洒浩村委会村村民,经常一起去采蜂蜜。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岩应在景洪市勐养农场二十一队背后的一棵大树上看到有蜂窝,并告诉了被告岩陆,被告岩陆又将此事告诉了被告岩排。6月17日11时,被告岩排打电话约岩陆和受害人去采蜂蜜,岩陆又叫上岩应一起去采蜂蜜。因岩陆、岩应不会采蜂蜜,二人就离开大树,留下岩排和受害人采蜂蜜,当天因岩排手疼,受害人一人爬树采蜂蜜,在采蜂蜜过程中,受害人从树上掉落下来,被送往医院救治的过程中死亡。经查明,原告玉轰香系受害人的妻子,岩温叫系其长子,岩棒香系其次子,均系农村村民。事故发生后,被告岩排给付受害人2000元现金。

审理后认为,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146620元,丧葬费39452元,共计186072元。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认识到去爬树采蜂蜜存在的危险和危害,仍相约一起去采蜂蜜,被告岩排和受害人经常一起去采蜂蜜,被告岩排在明知爬树采蜂蜜有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受害人爬树后从树上跌落,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20%责任,即赔偿37214元(186072元×20%),被告岩排提出在事故发生后其给付受害人家属现金2000元,庭审中虽未提交证据证实,但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在庭审中认可收到2000元,对该笔款项应予以扣减,故被告岩排还应赔偿35214元。被告岩陆、岩应明知该行为存在危险而没有加以制止,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过错,但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要求被告岩陆、岩应各承担10%的补偿责任,即各补偿18607元(186072元×10%)。受害人明知爬树采蜂蜜存在危险,爬树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使自己从树上掉落死亡,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60%责任。原告玉轰香、岩温叫、岩棒叫因受害人身亡在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可依法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岩排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