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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传唤不拒到案,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 :柴沁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7 18: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橄榄坝农场七分场方向驶向景哈街头农村信用社方向,22时30分许,行至景洪市景哈街橄榄坝超市路口处左转时与直行的张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张某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24mg/100ml。因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不到案,故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2801刑初5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裁定恢复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