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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使用需谨慎,恶意透支获刑二年

作者 :杨永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5 17: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28203330006068,额度为5万元。2013年12月13日,朱某某通过取现方式透支信用卡现金49946.06元。经过农业银行多次催缴未果后于2016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5年9月14日,产生利息15508.18元。朱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1.1万元,尚欠款息54454.24元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资金49946.06元,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随着信用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办理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些人故意或者非故意的遗忘了信用卡还款期限,或者将信用卡刷爆不还,就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银行在多次通知后,如果仍不归还,就会触犯刑律,构成行用卡诈骗罪。因此,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认真仔细阅读责任条款,还款期限,合理的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