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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勐腊县委组织部长王海哨一审被判缓刑

作者 :景法宣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2-14 09:02

 

1月16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勐腊县委组织部长王海哨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间,勐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接到上级部门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任务,于是该服务中心将部分培训事务委托给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以下简称茶科所)进行。在协商有关培训事宜的过程中,时任中共勐海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勐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被告人王海哨与服务中心主任张振宇(另案处理)、茶科所所长张俊(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决定从支付给茶科所的每人500元的培训费中按每人250元返还给服务中心。在返还的250元中,服务中心得150 元,被告人王海哨和张俊各得50元。其后的2006年至2009年4月,服务中心共委托茶科所进行培训20期,培训人数1783人。服务中心的会计梁某从 2006年11月16日起到2007年1月24日止,在茶科所财务科张某某处,以茶科所收到“茶苗款”为由,先后提出现金 339700 元,存放在服务中心小金库内。后由张振宇按照事先的约定,从该款中以节日慰问金等方式,共分给被告人王海哨 50000 元人民币。2008 年4月间,勐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职工外出旅游,邀请被告人王海哨一同前往,被告人王海哨因事未能参加,便安排其妻代替,并核销了4600元人民币的旅游经费。2006年间,原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岩某为将其女儿玉某某从勐海镇小学调到勐海镇社会劳动保障所工作,找到时任中共勐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勐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被告人王海哨,要求帮助和协调调动。玉某某的工作调动后,被告人王海哨收受了岩某送给的10000元人民币。2007 年间,勐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招收干警,胡某某在参加招录考试的过程中,笔试、面试都通过了,但体检时被查出身体有毛病。胡某某的岳父朱某某得知该情况后,担心其会因体检不合格而被淘汰,找到时任中共勐海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的被告人王海哨帮忙,并送了50000 元人民币。之后,胡某某被顺利招录。2010年7月21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收取了王海哨家人为其交纳的173200元现金。另,被告人王海哨在被抓获后,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马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现金64600元,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哨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海哨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检举他人犯罪和赃款已退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对被告人王海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综合上述法定、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海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