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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石生挪用公款一审获刑10年

作者 :景法宣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1-13 16:01

 

2010年12月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曾石生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被告人曾石生持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下称通用设备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任书及委托销售协议等相关资料,在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云南销售服务中心(下称云南销售服务中心,工商注册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曾石生为该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中心工作人员由曾石生自行口头聘用。

云南销售服务中心成立后,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通用设备厂对云南销售服务中心实行按整机设备售额的5% ,零配件销售额的10%作为中心的办公经营及员工工资分配。对中心的销售货款按规定在中心收到货款一个月内经银行汇给厂方,如以厂方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客户直接汇入厂方账户。厂方定期检查中心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中心财务帐目。在中心经营销售的几年时间内,厂方主要对来往经营帐目进行核对,对曾石生等中心工作人员的其它事项并未纳入企业职工管理范围。

1997年,经通用设备厂同意,云南销售服务中心用销售产品货款及制胶设备,在勐腊县勐捧镇投资成立合成种植园(集体所有制), 2002年7月,合成种植园因管理滞后、经营不善被迫注销,报厂方同意后转让,转让价为200万元。

2002年9月,被告人曾石生利用云南销售服务中心经理身份,指使中心下属人员罗金和(即合成种植园购买人)将合成种植园转让金200万元以曾石生个人名义交到孟连公信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曾石生个人投资入股股金。曾石生以此成为孟连县公信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3年7月14日、2005年8月2日、2006年6月20日,曾石生先后从该橡胶公司分得红利179557元、 36万元、 47万元,合计:100 .557万元,被其占为已有。

2002年11月,通用设备厂注销了云南销售中心。此后通用设备厂一直向曾石生追要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以曾石生涉嫌挪用公款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举报。

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1994年8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曾石生在经营销售服务中心期间,所欠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货款的数额是:3426844.96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石生系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3426844.96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