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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作者 :段开宏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2-24 17: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勐龙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一起酒后驾车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勇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周小文赔偿原告张勇各项损失人民币834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5日21时43分,张雪英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景哈乡向嘎洒镇方向行驶至景大公路K1+899.15米处时,与醉酒后周某驾驶的机动车云K15687号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张雪英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的景公交(二)事认字[2010]第55280292010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与张雪英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周某所驾驶的云K15687号车辆在平安保险版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6日零时至2011年2月25日二十四时止。于是,张雪英近亲属将周与平安保险版纳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具有免赔的情形,则被告平安保险版纳支公司应当向张雪英近亲属进行赔偿,当然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肇事的司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