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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堆沙受罚又判赔

作者 :段开宏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2-24 17: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勐龙法庭对一起在公路上堆沙造成他人死亡的事故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黎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国志、原告赵寿琼、原告蒋莹菀鑫人民币206521.8元;被告景洪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国志、原告赵寿琼、原告蒋莹菀鑫人民币34420.3元;驳回原告李国志、原告赵寿琼、原告蒋莹菀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黎某于2010年4月30日19时左右,在景大公路K28+120M处道路西侧所堆的沙堆长3.2米、宽3.9米、高1.1米,占用机动车道2.2米,黎某在公路上的堆放沙子的行为未经相应机关批准,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2010年5月1日20时10分,李建英驾驶云K31571号普通小型客车,由景洪向勐龙方向行至景大公路K28+120M处时,与黎某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堆相撞,李建英在发生危险情况时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李建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景洪市路政大队按照《公路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于被告黎某在堆沙后第三天,依法对被告黎某违法在公路上堆放沙子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李建英的死亡损害后果与黎某在公路上的堆沙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黎某对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下在公路上的堆沙行为可能影响通行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对此损害黎某存在过错。黎某在公路上的堆沙行为造成李建英死亡的严重后果,侵害了李建英的生命权,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公民,在行使权利里不得率性而为之,须有一个前提:不侵害公共利益且不影响他人行使权利,即: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