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父代子签协议 法院驳回诉请

作者 :普文中心人民法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7-05 16:07

 

2月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学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16时许,原告曹学开驾驶的云K79562号摩托车,由大渡岗乡向大荒田方向行驶,与被告王劲松驾驶的云K03279号吉普车会车时发生侧面刮擦,造成原告曹学开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原告之父曹从林与被告王劲松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王劲松承担送曹学开就医的包车费300元;2、王劲松一次性付给曹学开医疗费1000元;3、此协议生效后,双方今后不得就此事纠缠。被告王劲松依约履行了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以下问题:1、《协议书》是否有效?虽被告王劲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之父曹从林取得了原告曹学开的授权,但其二人之间关系属共同居住的特定、密切父子关系,且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原告曹学开因伤住院后所为。上述事实表明,基于曹从林与原告曹学开的父子关系及协议签订前原告因伤住院的事实,能够使相对人被告王劲松相信曹从林有代理权。本案中,曹从林已告知原告其与被告王劲松签订了《协议书》,原告亦明知该协议内容,但未作明确否认,应视为其已同意。而所签《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系有效合同。

2、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曹学开在前述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要求被告王劲松赔偿损失,于法于理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