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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财物 法院判刑1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6-25 09:06

 

6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农建东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农建东为骗取他人钱财,向景洪市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出钞口,强行塞入塑料板制造障碍,阻止交易,造成ATM自动取款机损坏。经景洪市物价中心鉴定价值8600元。当日,被告人农建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建东为牟取非法所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农建东提出其不构成犯罪,鉴定价格不符的辩解,经,公诉机关当庭出具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农建东强行往ATM自动取款机塞入塑料板,造成ATM自动取款机损坏的事实,且鉴定机构依法做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有效,故被告人农建东的辩解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