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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醉酒女 被判刑四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4-28 17:04

 

4月26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岩光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岩光于2008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8日因涉嫌强奸案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2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2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岩光和岩某某至景洪市江北金沙滩“酒葫芦酒吧”喝酒,并叫该酒吧女服务员王某某、高某陪同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因喝酒过量而醉睡于该酒吧小包房内的沙发上,岩光见状,顿生淫念,进入小包房内,对王某某实施奸淫。正当岩光对王某某实施奸淫时被进入该小包房的酒吧老板娘发现制止,并及时向景洪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赶到将岩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光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趁妇女醉酒熟睡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