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物权保护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4-02 11:04

 

3月1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离婚后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建盖在原告肖某某承包地上简易房、撤离该土地;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5日,由于原告肖某某下岗,国营橄榄坝农场五分场与原告肖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水果地承包合同”向原告发包了9亩土地,2002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离婚,约定子女归原告抚养,共同财产房产归原告所有,2003年原被告又在一起同居生活,其间被告参与管理经营承包的9亩土地,进行胶苗的嫁接买卖,承包费由原告肖某某向橄榄坝农场二社区财务交纳,2006年双方发生矛盾再次分居,2008年被告在该土地上建盖简易房,双方矛盾激化,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讼,要求拆除在承包地上建盖的简易房,搬离该土地,归还原告1998年12月25日签订的“土地、水果地承包合同”原件,赔偿损坏胶苗的损失7500元。接案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国营橄榄坝农场五分场签定的“土地、水果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肖某某享有所承包9亩土地的经营权,被告钟某虽然与原告原系夫妻,但2002年双方离婚,对其共同财产已进行分割,被告主张2003年双方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变更承包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被告钟云在原告肖某某承包地上建盖简易房构成侵权,应予拆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合同原件,双方虽然对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原件被告持有,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损坏胶苗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