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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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15 16:03
3月1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洼岭有期徒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岩洼岭多次向岩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散卖给杨某某、张某等人。2008年11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岩洼岭在勐罕镇曼景村家里准备和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岩洼岭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35克。经过被告人岩洼岭交代的线索,顺利抓获经常与其有毒品交易的杨某某,当场从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洼岭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