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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面临的困难和解决途径

作者 :执行局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10 17:12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拿着胜诉的一纸判决,却无法实现判决所认定的权利,这不仅没有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且损害法律权威。

一、“执行难”难在哪里?

执行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类是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造成这类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有因为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有因为外界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还有因为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无人竞买无法变现等。

另外一类执行难的情况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可以称之为执行不能,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更科学、规范、完善的执行信息化体制。

就目前来讲,我院虽然已经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但是并没有覆盖全部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建行和信用社的查控应该尽快解决。在网络强制扣划上,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才能扣划,对于其他银行的扣划就只能靠执行法官亲力亲为到银行去做扣划,而且去了以后还不能保证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扣划,这就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工商登记情况,目前还没有全国联网,还需要执行法官去到房产和工商登记机关去调查了解,而且当执行法官送去的协助查询通知书也是不能及时的反馈给执行法官,这也为执行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些问题的产生,更需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努力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加大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力度。

对于拒不履行和逃避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加大对其的惩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执行难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定期开展追索劳动报酬、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并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工作机制。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并构建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从而能有效遏制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此外,各级法院还应大力推进积极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使执行作风得到改善,努力使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五)、通过有效措施,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当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恶意处分财产等规避执行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而法院却缺乏更多合法有效的规制手段。为此,比如针对有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或者通过违法注销企业、利用企业关联关系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的问题,应该出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司法解释,增加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乃至前配偶、违法注销被执行人企业的相应责任人、无偿接受财产的主体等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应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

对于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的执行行为,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企业特殊关系无偿转移财产等,应该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努力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执行案件中来,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被执行人信息、房产和车辆等财产,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让“老赖”无处可藏,让“老赖”的财产现出原形。

(七)、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对于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人民法院也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