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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的调研报告

作者 :王锦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06 09:12

 

 

景洪市位于云南省南部,西双版纳州中部,地处州府所在地,全市总面积6959平方公里,山地面积占95%2017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53.69万余人,流动人口约11万人,居住着傣、哈尼、基诺等13个少数民族,其中傣族为主体民族,辖区内有10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5个管理委员会(原县级国营农场)、1个监狱,共95个村(居)委会,1个国家级口岸(景洪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运用法律解决矛盾和问题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再加上案件受理制度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现在的立案登记制的重大改革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制度约束与要求等原因,使审判机关立办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疑难复杂案件类型也日益增多。2015 2017三年间景洪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548件,年均受理案件数近7000件,并继续逐年大幅上升。 加之景洪市地域多为山区半山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交通不便(与缅甸接壤国境线112公里),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仅2017年一线办案部门就使用公务用车辆2084次。

一、员额法官队伍现状

景洪市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79名,实有74人;工勤编制5名,实有5人;员额30名,实有员额法官29人,占全院政法在编总人数的39.2%;各类司法辅助人员35名,占全院政法在编总人数47.3%;司法行政人员10名,占全院政法在编总人数13.5%。员额法官中:男13人,女16人;少数民族11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28人;三级高级法官1人,四级高级法官3人,一级法官8人,二级法官8人,三级法官9人;30岁及以下3人,31-358人,36-402人,41-456人,46岁及以上10人;

二、员额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成效

景洪市法院严格执行改革要求,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法官岗位,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经过考试考核,分别于20169月、10遴选出员额法官28人,同年12月从州内其他基层法院调入员额法官2人,均配置到一线办案部门。综合部门不设员额岗位,未入额法官大部分安置于法官助理岗位,少部分安置于行政岗位

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景洪市法院将统一全院干警思想做为推进司改的基础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在整个司改工作推进过程中,对于上级的文件、会议精神、指导意见等都在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传达,让全体干警明了上级对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决态度,在充分理解和认识上级关于司改的意见精神后,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会议集中教育、个别谈心、交流讨论等形式,因人因岗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广大干警积极参与到改革当中来,确保了全体干警思想认识到位,能够积极支持改革,自觉服从大局。同时,为了确保员额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经过考试、考核层层筛选出的入额法官在入额后还要接受包括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等各项严格的考核才能在员额法官的位置上站稳脚跟,因此景洪市法院在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业绩档案及考核制度方面下足功夫,结合实际科学测定工作量,下发了《景洪市人民法院入额法官团队组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因素,明确了法官每年的审结案件目标任务数,每月严格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还大力推行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其中院长办案量需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入额院领导需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执行局长承办民事案件5件并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庭长办案数不得低于全庭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量的70%。自20169月起至201712月底,院庭长共审结案件数3779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总数的43.79%,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

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1法官员额数的确定问题

景洪市法院现有总编制数84名(政法专项编制79名、工勤编5名),经省高院核定员额法官数为30名。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意味着实际承办案件的法官数要进一步精简,但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案件数的逐年增加是必然的趋势,而以编定额对于案件数量较大但编制本身就不够充足的法院明显不公。建议法官员额数的确定不能只以中央政法编制数为基数进行核算,应将辖区案件受理数、辖区人口总数、辖区国土面积大小、道路交通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带入综合考虑,从案件实际需要出发,更大幅度予以倾斜。

2、法官退出员额相关问题

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是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在对员额法官进行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套改后实行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工资及晋升等制度。而员额法官因岗位调整、调出或退休等情况退出员额后就必须面临是否继续保留法官序列等级的问题?如不保留,那么该对应何种行政关系进行后续管理?已经套改的工资结构如何恢复?退出后的待遇如何平衡?建议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就此类问题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3、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司法行政人员岗位主要分布于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和行政装备管理局等几个部门中。随着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强化员额法官中心观念、压缩司法行政人员数量已成为指导趋势,司法行政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退居次席中的次席。但是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琐碎而又细致,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在司改过程中,地方和省管划分不清,人财物分类管理对接操作诸多事宜不明确,办理渠道极不顺畅,同时在兼顾各项省级考核的同时,地方性考核及各类名目的检查任务繁重。诸如此类,造成了司法行政人员在数量减少的同时(不得超过15%),工作量却在成倍增加,而相应的改革意见及保障措施中对于司法行政人员提及甚少甚至一笔带过,导致法院司法行政人员产生被边缘化的失落感,萌生调整岗位、调离法院等想法,极其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和维持队伍的稳定性。

三、员额法官办案情况调查评估

20164月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一改革举措无不适应当前法治建设的需求,在公民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此项改革的出台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敞开了司法大门。而员额制的实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与办案法官数量被进一步压缩之间的矛盾。2017年景洪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267件(含旧存),结案7618件,29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数高达260件以上,按照年平均工作日251天计算,几乎每位法官每天至少要审结一个案件,办案压力巨大。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庭室的庭长不再签发法律文书,也不再对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员额法官们不仅感受到了办案数量上的压力,也感受到了办案质量上的压力。因此建议确定法官员额比例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审判工作量,也要考虑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只有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来确定法官数量,才能达到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标。

四、对进一步探索完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合理确定入额比例

当前审判资源配置的客观情况,决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立足法院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的比例。一是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作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只有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法官,才能达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审判工作量应结合近几年来的案件数量、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综合考量,并据此确定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辖区人口和面积亦应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参考指标,兼顾人口稠密和人口稀少地区的不同情况,以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法官员额。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且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更多更复杂,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案件数量继续增加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将日趋多样,审判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法官员额也应随之适当调整。

2、进一步有效激发员额法官的职业尊荣和工作热情

员额法官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对于员额法官,既要通过提高薪酬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等措施维持其足够的尊严和体面,稳定法官队伍;又要防止管理方式的僵化甚至放任,缺乏干劲和活力。要坚持尊荣与危机并重、激励与鞭策并重,尽快制定员额法官的评价制度,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将业绩评价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考核奖金直接挂钩,并实现业绩评价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对于难以正常履职或有损法官尊荣的法官,要及时按程序退出,给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的空间和希望。

3、配强稳定的审判辅助人员。配足配强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以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充足性为前提。彻底理清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划分,有助于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的负担中解放出来。且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要求,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和法官有很好的配合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