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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类纠纷的调研报告

作者 :赵义宏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1-05 11:11


 

2015-2017,景洪市人民法院共审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144件,其中20164件,201796件,20181月至今44件,均已审结,均为确认协议有效。2017年收案数相比2016年增长达2300%。在2018年审结的44件司法确认案件中,涉及被告一方为医院的有11件,涉及房地产公司的20件,其他纠纷13件。矛盾纠纷均得以通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化解。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通过2017201819月份的探索,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经验做法主要是如下几点:

(一)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类纠纷采取固定对口庭室处理。进入2018年以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均统一在立案庭审理,更便于在诉讼前段解决纠纷,提高了司法服务队群众需求的响应时间。

(二)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纳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统一运行,与前端的立案调解和后段的审判阶段有机结合。

1、景洪市人民法院通过内部资源调配,优化资源配置,在立案端增设诉前调解纠纷处理单元,并与人民调解员对接。对于案件事实相对较为明确,争议不大的适宜民商事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就便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返回景洪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处理。对于经过工作,双方是在难以形成调解合意的,立案调解处理阶段会将基本的事实和争点记明,案件继续往下流转进入审判环节。审判环节可以根据立案调处阶段掌握的情况进行相宜的调解或审判工作,由于有了前端的基本审查情况,后端就可以节省掉相当的时间精力成本用于案件关键事实的查证和主要争点的处理。对于前端经过审查,基本事实已经明确的案件,在审判环节的诉讼保全、庭审和裁判过程就可以节省相当的资源成本。

2、将立案阶段的调处、确认与后端的速裁机制结合。通过整合立案与速裁两个庭室的业务流程,对于经立案阶段审查调处,不能形成调解合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向民商事速裁团队流转。由于经过了前端的调处阶段把关,增加了案件繁简分流的精准度。进入2018年以来,经过民商事速裁审理发现不适用采用速裁模式审理而需要再流转如民事精审审理的案件大幅减少。

(三)增加了立案端的审查力量。在审判资源极其宝贵的情况下,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评估,坚定了加强前端的决心,将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多元化调处中心中合在一起,由常务副院长分管。在立案审查阶段配置了4名法官助理,1名资深法官,对案件进行把关,能调则调,同时也积极防范虚假诉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制度运行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已经形成调解协议后要求司法确认的案件数量在本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占比仍然很微小,尚未能够形成机制效益。

2017年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是5545件,其中司法确认案件仅96件,占比为1.73%20181831日民商事收案总数是4203件,已收司法确认案件数为44件,占比仅为9.5‰,从趋势上看,司法确认制度具有长足的发展潜力和与诉讼制度的匹配优势,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要发挥机制效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二)司法确认机制的外部效应还有待宣传和发挥。相比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确认制度具有特别明显的成本优势,无论时间、金钱、精力的花费都是最小的,而性价比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具有鲜明的制度特色。但是在来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中,还有相当大的数量实际上对于人民调解制度是不知或者说知之甚少的。这方面的工作既需要法院的努力,也需要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协调运作,才能发挥合力。

(三)在目前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双双飙升的情况下,扩大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势必增加在确认审查环节对虚假诉讼识别的难度。目前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识别,景洪市人民法院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特别是对串通型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主张予以自认从而降低对方证明责任的虚假诉讼类型,导致裁判人员在意思自治和市场交易安全之间彷徨;而对因虚假诉讼被揭破后而产生的改判或再审,对原审判人员的责任是否需要认定以及如何认定也未明确,因此扩大司法确认的范围,将在增加司法确认所认定事实的不确定性的同时,给承办人员带来较大的职业风险

附表1:景洪法院全院2013年至2018年历年收结案情况

年份

旧存

新收

合计

收案数同比增

结案

结案数同比增

2013

581

3195

3776

---

3129

---

2014

647

3461

4108

8.79%

3484

11.34%

2015

624

6058

6682

62.66%

5043

44.75%

2016

1639

7090

8729

30.63%

6536

29.61%

2017

2193

7073

9266

6.15%

7615

16.51%

2018年上半年

1650

4900

6550

预计40%

3186

预计持平

注:2018年为1-6月情况。

三、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上级法院积极进行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识别的机制研究,整理类型化的审判指引,加强对基层法院相关司法运用的指导。基层法院自己也要加强对类型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提早暴露问题,争取在类型案件处理上的主动。

(二)人民法院自己应该积极汇报,主动宣传,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党委政法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增进和相关单位的协作,增强和相关单位的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