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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与规制

作者 :曾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1-05 16:01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日渐抬头,导致诉讼审理周期被迫延长,针对这一短板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借以制裁滥用管辖权异议者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并不完备。如何认识滥用管辖权异议,采用何种法律对策对其进行规制,已成为司法领域一个紧迫的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及其滥用概述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其设立之初衷在于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纠正管辖权错误。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管辖异议权主体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的现象,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司法解释也不甚完善。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表现及原因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分析,很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当事人既不提供证据,也无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案件越来越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想借此拖延案件审理而提出无理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有些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相符;有些当事人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如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企业实际营业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些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但发生纠纷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些合同案件,受诉法院依据多个管辖权依据之一取得管辖权,如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其中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2.形式单一

异议权人常常仅将一张纸寄送法院,单列对其有利的单一法律条款甚至是部分条文,注明对法院的管辖权存在异议,但不提交任何其他说明或证据,法院要与其取得联系都很困难,要向其核实情况并要求提交证据更是困难。

 3.诉讼周期被大大拉长

当事人收到传票后一般会穷尽所有的法定诉讼期间,即答辩期第15日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且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针对一审裁定继续提起上诉。由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后,一审法院依法还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间择期开庭。如果再加上送达的在途时间或者当事人故意隐匿行踪导致诉讼材料只能公告送达,被告不配合诉讼导致的诉讼期限不断延长,原告的实体权利实现将被拖延。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成因分析

第一,未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上诉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过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仅需交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即便不考虑原告的诉讼成本,单就和法院在回应当事人管辖异议印发、送达材料所需费用的开支对比,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成本低廉,导致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提起毫无节制。

 第三,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无理无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只是被法院裁定驳回,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达到的效果却是诉讼周期大幅度延长,原告的实体权利因管辖异议拖延长时间得不到实现,异议人亦不承担责任。无理无据的管辖异议不要承担责任,造成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没有忌惮。

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

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益。诉讼周期过长会带来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稳定。为了保证及时的正义,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规制。

1.加大立案审查力度,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立案阶段,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明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若当事人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没有法定正当事实理由,或者提出事实理由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不得据此提起上诉或者复议。

3.采用移送上诉绿色通道

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同普通案件一样,即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齐备,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一级法院,耗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采取绿色通道简易操作,即只移送异议申请、一审裁定、上诉状及相关证据,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加大司法处罚力度

对于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建议设立相关的处罚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