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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工作细则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0-11 11:10

为规范诉讼保全工作,破解财产保全担保难题,减轻有保全需求的当事人负担,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提高司法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由立案庭和业务庭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时告知保全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使用。

第二条 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的财产价值的30%,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四条 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欲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的,必须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保全人不愿通过查控系统查询的,尊重申请人意愿。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建议当事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当出具书面保函。

第七条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金额、本保函为不可撤保函、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