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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0-11 11: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的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行法官和承办人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投诉并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的执行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法官和承办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备使用方法,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第三条

执行法官和承办人员在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活动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并且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执行法官和承办人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行活动开始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三)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执行过程要保持连续。

(四)管理执法记录仪的相关人员需随时保持执法记录仪的电量。尽最大可能保证执法记录仪在执行过程中的正常运转。如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执行法官或承办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行规范用语。

第五条

音像资料的保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明执行法官或承办人员的姓名、执行案号、日期和时间。

(二)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刻光盘的形式妥善保存。

      (三)未经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