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规章制度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办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10:02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审理案件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合议庭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及参加审判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应于开庭五日前向政治处提交调派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通知单。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接到参与陪审通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履行职务的,应当于陪审案件开庭三日前通知本院政治处,以便及时调整。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原则上全年应在五件案件以上。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陪审案件的数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登记建档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培训,由政治处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审判业务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表彰,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补助费,按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标准执行,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