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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罕丙、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犯盗窃罪一案 ——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

作者 :刑一庭 陈琛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14 10:11

 


【案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779号

【裁判要旨】

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罕丙、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

2019年3月,被告人岩罕丙、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四人密谋盗窃香蕉事宜,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岩罕丙驾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载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行驶至景洪市东风农场四分场六队附近的香蕉地,由被告人岩罕丙在车上等候放风,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到香蕉地内盗窃香蕉21株,并转移至路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岩罕丙受到景洪市公安局小街边境派出所民警盘问,其供述了参与盗窃的犯罪经过,被告人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发现岩罕丙被抓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到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小街边防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3日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对岩罕丙、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作出行政拘留十五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后于4月16日转为刑事拘留。

经云南省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蕉价值人民币1834元。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刘小平。

【审判】

被告人岩罕丙、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密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34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岩罕丙在受到公安民警盘问后,即供认了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并已将赃物转移,脱离了失主的控制,系犯罪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岩罕丙、岩罕香、岩罕燕、岩温叫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是否失控。本案中四被告人已将被盗香蕉由香蕉地转移至路边,整个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财物已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应认定盗窃既遂。景洪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