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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伍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作者 :郭琼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号】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71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伍腊

2014年,被告人的岩伍腊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陆拉村委会曼播中寨当地人称“龙玉香温”的地块内砍伐林地种植茶树,并以围剥树皮的方式管理至今。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毁林面积共计20.3亩,损失活立木蓄积量为4.90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2.9424立方米,现场内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批复范围内。

【审判】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伍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0.3亩,并改变其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岩伍腊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等问题也持续增长,有的环境破坏事件给当地的公共资源、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尤其体现在侵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刑事犯罪中,这些环境侵权人往往承担了较小的违法成本,却屡屡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而环境公共利益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如何在对破坏资源及环境的被告人进行惩戒的同时,让其承担对破坏环境进行修复的义务,如何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保护好环境,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就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肩负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使命。因此,应当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公正为主线,积极探索环境刑事司法保护,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