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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飘犯贩卖毒品案

作者 :郭琼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1


 

-----在零星贩毒案件中,向毒贩购毒的吸毒人员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案号】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388号

【裁判要旨】

在零星贩毒案件中,吸毒人员证实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吸食,并指认出被告人的,其证言可以与查获的毒品、同案被告人供述、其他证人证言一并作为定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二飘

2018年8月1日21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到勐龙镇曼伞村委会叭往村开展吸毒人员摸排工作,在该村70号住户处发现有一名男子看到民警后神色慌张、形迹可疑,民警遂对其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男子名叫二飘,吸食过麻黄素(冰毒)。二飘供述其于2018年7月29日用500元人民币向曼加干边村一个名叫土弟(外号“改革”)的男子购买了100颗麻黄素,其中10多颗被自己吸食,一部分被卖给他人。2018年7月30日19时,在勐龙镇小温泉旁的河边卖给了勐龙镇茶兰寨子的阿宝5颗,阿宝当场向其支付了50元现金;2018年7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在自己家橡胶林里卖给了地四5颗,地四当场向其支付50元现金;2018年7月30日15时左右,在自己家橡胶林工棚内卖给了勐龙镇纳牛村刘志宇4颗,刘志宇当场向其支付了现金50元;剩余的麻黄素二飘用白色药瓶包装携带在身上,后将该麻黄素丢弃在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的面包车后排座位的坐垫下。在见证人罗俊的见证下,经民警当场清点,白色药瓶内装有71粒冰毒可疑物,经称重净重7克。经西双版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二飘持有的7克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审判】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二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二飘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二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评析】

 零星贩毒、以贩养吸的行为,是贩毒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大宗贩毒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1)行为人是吸毒者,一旦吸毒成瘾便不能自拔。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和支付吸毒费用,他们便走上又贩又吸、以贩养吸的道路,由最初的受害者转而成为害人者。(2)贩毒行为是多次进行的,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而且是不定量的。每“小包”海洛因一般不超过一克,有的只有零点零几点,买卖双方都不计量,彼此心照不宣,买了就走。(3)由于零星贩毒者将毒品直接卖给吸毒者,零星贩毒者的增多,导致吸毒者的增多;而吸毒者的增多,反过来又刺激零星贩毒者的增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于零星贩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本案中的被告人系吸毒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和支付吸毒费用,走上又贩又吸、以贩养吸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