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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抢劫案

作者 :郭琼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案号】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465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四大

2018年10月19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四大来到景洪市景哈乡曼岭新寨被害人四朵收胶处,用口罩、眼镜、手套等掩盖自己后,拿出一把尖刀威胁四朵,并要求四朵挎包留下,四朵将挎包丢给四大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四大将四朵的一个挎包和一部VIVO手机抢走,四朵被抢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923.5元。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672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923.5已收缴并退还被害人四朵。

【审判】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四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四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四大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四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1、《量刑指导意见》对持凶器抢劫情节未作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这些情节均反映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卑劣,犯罪方式隐蔽、狡猾,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等特征,应当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本案被告人四大犯罪持凶器(尖刀)实施抢劫,危险性较大,但考虑其具体犯罪过程中仅使用刀具逼迫、威胁被害人,并未进一步对被害人施以伤害身体的行为,犯罪有所节制,因此选择适用10%的起点幅度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的准确适用坦白情节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指导意见》尚未对此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仅在该文件第三部分第6条对此情节略有涉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的情形可参照上述规定所确定的比例幅度执行。《实施细则》则针对《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对于“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相当的同种罪行”应适用何种调节比例却未作明确,而本案恰恰属于此种情形。本院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灵活地在20%和10%之间选取15%的调节比例,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坦白情节的成立应当以自愿认罪为前提,因此,适用该情节以后,不应再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情节再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