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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珍放火案

作者 :郭琼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1


-----为泄愤而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

                

【案号】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186号

二审案号:(2019)云28刑终121号

【裁判要旨】

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损失不大的,属于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依据《刑法》第114条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珍

2018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世珍与男友赵迪在景洪市万达五期18栋1单元401号租住的房间内,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世珍在主卧室用打火机将床单点燃,致使主卧室着火,二人虽进行扑救,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致使房屋受损,大量家具被烧毁,景洪市消防大队赶到后才扑灭。景洪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李世珍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审判】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世珍故意放火焚烧卧室床单,致使火势无法控制,房屋财物受损,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世珍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辩护人提出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世珍不服,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所提上诉理由及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规范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该案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放火罪无疑。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关键是要看纵火所焚烧的财物是否与其他公私财物相连,是否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个条文按罪行的轻重作出了不同量刑规定。该案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的损失并达不到“重大”的额度,适用法条时应适用第114条,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