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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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李刚危险驾驶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刚饮酒后驾驶云J11694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景洪市老213线至班竹林便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3时50分,当行驶至老213线至班竹林便道K0+800M处时,车辆驶出桥面坠落桥下,造成李刚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刚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302.08mg/100ml。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典型意义】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是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便道行驶造成车辆驶出桥面坠落桥下的案件,被告人李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庭审时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造成路面毁坏其也愿意赔偿。近年来我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请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谨慎安全驾驶!喝酒勿驾车!驾车勿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