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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优抢劫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阿优抢劫一案

 

【基本案情】

20182145时许,被告人阿优窜至景洪市民航路27号,乘被害人唐根娥独坐在电动车时,趁其不备上前抢唐根娥腰上的包并将唐根娥从电动车上拉倒在地,随后因唐根娥紧抓包不放手,阿优使用暴力方法压制反抗后将包抢走。被抢包内有银色VIVO手机一部。被抢手机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抢手机市场认定价格为2112元;被害人唐根娥、被告人阿优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优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阿优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阿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的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者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式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65条的规定被告人阿优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以本案告诫广大群众,不要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