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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慕华诉被告爱恋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李XX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赵义宏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5 17:12

原告慕华诉被告爱恋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李XX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案号:(2018)云2801民初3125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程序

【当事人】

原告:慕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锴泉,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爱恋之家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沙坝。

法定代表人曾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慧,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尧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诉讼记录】

原告慕华与被告西双版纳爱恋之家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爱恋之家”)、李尧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义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1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锴泉、被告爱恋之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慧、被告李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201859日,李尧芳以爱恋之家经办人的身份向慕华出具诚意金收条,记明收到慕华购买西双十二城4栋诚意金20000元,房屋成交价为46万元,该诚意金待卖方出示物业产权证明后由中介方转入卖方账户自动转为定金。若…卖方无法出示相关产权证书则诚意金全额无息退还。若卖方出示了相关产权证书可以进行交易买房慕华按照约定价不购买上述房屋,则诚意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中介费(成交金额的2%)由买房承担。后交易不成,慕华诉至本院。

【裁判分析过程】

原告慕华通过被告爱恋之家购买房屋,交付购房诚意金20000元,同时约定了退还条件,后因故未能成交,被告李尧芳代表被告爱恋之家向原告出具的《诚意金收条》具有居间合同性质,双方均应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规定,是否促成合同成立,是该款转为定金的关键,被告爱恋之家未促成原告慕华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其居间事项并未完成,原告慕华交纳的诚意金20000元应予以退还。被告爱恋之家关于该款因原告慕华不愿购房违约而转成违约金的观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应不予采纳。从公平角度,虽被告爱恋之家未能促成合同的最终订立,不得要求原告慕华支付报酬,但依法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必要的费用。结合本案审理情况,予以酌情扣除1500元的必要费用。被告李尧芳并未实际持有案涉诚意金、本案当中双方也未有因交易不成被告需要赔偿的约定,故原告慕华要求被告爱恋之家赔偿损失20000元、要求被告李尧芳对案涉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双版纳爱恋之家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慕华返还诚意金18500元;

二、驳回原告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慕华、被告西双版纳爱恋之家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