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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犯罪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建议

作者 :雷卫东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6-07 10:06

  

 

犯罪执行财产刑又称财产刑的执行,是指财产刑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对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依法执行刑罚的活动。财产刑的执行,根据《刑法》对财产刑种类的划分,又可分为罚金刑的执行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罚金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其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生效的罚金刑付诸实施的程序和步骤。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如何将已生效的罚金刑所确定的向国家缴纳的罚金数额收归国有。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其作出的生效的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活动和程序。财产刑的执行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刑事执行的法律活动,其同民事执行的本质区别在于:财产刑的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并且执行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是犯罪分子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执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为了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讼诉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的法律活动。是通过刑事审判而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历年来,我院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是刑事审判庭(仅2011年移送执行局执行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由权利人申请审查立案后移执行局执行。在执行中,刑事附带民事讼诉的执行是“执行难”中的“难点”也是困扰执行工作节点和瓶颈。从2008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难问题路迳,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加强财产保全、贯彻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和建立立案、审判、执行衡接机制,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取得了一定程度成效,缓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难问题,但在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上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难问题未根本解决。采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措施,将刑罚执行期间,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主动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在适用减刑假释时酌情予以考虑,这将进一步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下面就建立该机制谈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讼诉执行难的问题和原因。

据统计,我院2008年至2012年共受理刑附民执行案件133  件,收案标的1147.59万元。案件类型主要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为主。其中结案130件,结案标的1094.31万元,未结3件,未结标的53.28万元,实际执行结案36件,执行标的到位382.1   万元,部分执行7件,部分执行标的到位41.12万元,终结87   件,终结标的669.33万元。实际执行率为27.69%,执行标的到位率为38.67%。而执行案件年均实际执行率为55%,年均执行标的到位率为60%,刑附民执行案件二率远远低于执行案件年均率。刑附民执行案件执行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原因。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清楚。案件发生时,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相互不认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一无所知,申请执行人无法准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难于查清财产,导致案件执行存在很大难度。

(二)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案发时,多数因年少无知,法制观念淡薄,无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经常酗酒打架闹事,导致受害人身体伤害,判刑后因案发前被执行人与其亲属共同生活无具体个人财产,同时此类被执行人亲属往往对被执行人服刑持赞同的态度,拒绝代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部分交通肇事案被执行人是以从事交通运输为生,经济条件较差,为减少成本大多以无牌车或二手车作为运输工具,未购买任何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无价值可处理,同时又无任何保险理赔。

(三)被执行人难查找。部分被执行人系流动人员,案发判处缓刑后,因对这部分被判处缓刑人员监管不到位,这部分被执行人居无定所,执行中难于查找被执行人。

(四)少数被执行人主观上抗拒判决,拒绝履行。这部分被执行人主观上认为判决不公,对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执行中直接对抗。

(五)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存在判决瑕疵或错误。这部分案件在审理时,未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人员追加到案件中。

二、建立罪犯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意见建议。

长期以来,罪犯被处财产刑或判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空判率高,执结率低,信访率高,无疑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使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无法实现。2009年4月10日、2010年3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云高法【2009】74号《关于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服刑人员减刑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和【2010】53号《关于继续执行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服刑人员减刑措施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初步建立了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与减刑假释相关联机制,但在运作该机制中,存在不规范、对该机制相关规定宣传不够,执行机构与减刑假释办理机关衔接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该机制未能真正发挥缓解和解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的作用。目前为止,我院仅有二件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亲属到我院要求开据履行赔偿义务证明。犯罪执行财产刑案件因该类案件执行权仍由刑庭行使,同时无相关规定,该机制未建立。因此,对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建立相关机构,专项办理犯罪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在执行局设犯罪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小组,由专人负责。

(二)加强贯彻执行该机制的制度建设,规范办理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台帐和信息反馈及回访制度。

(三)建立规范和常态化衔接联动机制。执行机构与办理减刑假释机关制定相关联系会议制度。

(四)加强相关规定的宣传,增强被执行人及亲属主动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五)制定出台该机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该机制贯彻落实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