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法律博客

《反家庭暴力法》直指家暴者的利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3-14 08:03

 

最近,我在网上阅读到一则新闻,题目叫《敢打老婆?法院下令“不得近身”》,是大亚湾法院发出反家暴法实行以来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保护令后,有效的保护了被打的老婆(受害人)。读完后,很受震撼,很受启发,值得学习,应当为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令叫好。无独有偶,景洪市人民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反家庭暴力法》自31日实行以来景洪市首起家暴型刑事案,受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为了扩大宣传和影响力,专门邀请妇联、公安、司法、社区等干部群众代表到庭旁听庭审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51015日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离婚一事,在家中争执并互相拉扯,争执中,被告人邹某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左侧腰部砍伤。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邹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邹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行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喜事,更是饱受家暴“蹂躏”受害人的福音,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护,有了温暖的避风港。这是一起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属于家暴型的。该案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被告人缺乏理智,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把妻子砍伤,由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最终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婚姻家庭纠纷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并根据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程度,最终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判,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被告人由于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法》有关规定的惩处,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

因此,我也建议景洪市人民法院应当给家暴的男人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逐客令”,教育促使他们要循着法制的轨道遵纪守法,痛改前非,做一个安分守己的好男人、好公民,鼓励更多的人,特别是家暴受害人对家暴说“不”,让曾经的家暴家庭恢复平静,健康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