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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赔偿20余万元 法院支持1962元

作者 : 民一庭曾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3-19 11:03


近日,景洪市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判决被告闫某向原告周某赔偿1962元损失费。

2018319日,周某搭乘闫某驾驶的货车,在从勐腊县驶往景洪的过程中,周某所乘货车遭到郑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周某在事故中受伤,景洪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闫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闫某、郑某及保险公司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09925.41元,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郑某及其保险公司与原告周某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农村标准赔偿周某97365元,原告周某随即向法院撤回除闫某以外的其余被告的起诉,并将诉请金额变更为83970元。案件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调解,通过向被告闫某做调解工作,被告闫某愿意在已赔偿1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原告周某2万元。原告周某认为调解金额与其诉请金额差距太大,坚持以城镇标准要求赔偿4万元。因双方协商金额差距较大而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分担责任。原告周某已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回对其余被告的诉请主张,故被告闫某只需就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原告周某与被告闫某之间系免费搭乘关系,基于好意同乘,可适当减轻被告闫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因此按农村标准认定原告周某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总计127258.91元,扣除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被告闫某已赔付金额,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周某1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