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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阳光司法”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

作者 :民一庭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1-11 18:01

民一庭“阳光司法”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

 

201812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刀某梅、倪某晶、薜某仙与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刀某梅、倪某晶、薜某仙诉称:20187301010分许,原告刀某梅的丈夫倪某生因自家屋顶漏雨,当天天气晴朗,所以爬到到屋顶外修补屋面,不幸被覆盖在屋顶的属于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经营管理的电线电路触电,丈夫被触电身亡后。原告刀某梅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向安监部门报了案,经公安人员出警并勘察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确定原告刀某梅的丈夫排除他杀的可能,初步推断系触电身亡,后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刀某梅的丈夫系触电身亡,并于2018731日出具了死亡证明。2018730日,原告刀某梅的丈夫的弟弟倪某昆委托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刀某梅丈夫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了(2018)法病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倪某生系电击烧伤并窒息死亡。事件发生后,原告刀某梅及家人找到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赔偿,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称没有责任,让原告刀某梅到法院起诉。原告刀某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69条的规定,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所有和管理的电线线路的搭建不规范,电线线路直接覆盖着原告刀某梅家屋顶,在屋顶瓦面上纵横交错,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具有过错,原告刀某梅的丈夫只是为家庭正常的修复屋顶就付出了惨痛的生命代价,死亡结果与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原告刀如梅丈夫倪某生触电身亡所产生的所有损失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云南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刀某梅、倪某晶、薜某仙并未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过错,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该案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日宣判。